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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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培养思想品德优良、教育理念先进、理论功底扎实、职业技能过硬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道德品质优良、社会责任感强烈、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术精湛,具有“三创”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发展目标:围绕八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适应福建尤其是闽东南经济社会和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和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和职业教育师资,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技术师范院校。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学校名称: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英文名称:Fujian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八条 学校以育人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拓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涉及工学、教育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和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加强对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构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专门机构。各专门机构必须制定章程,明确议事规则,依照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代表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机构。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审议、学术评价、学术论证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计划、师资队伍建设与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等,评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成果、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负责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每届任期为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对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院长、机关有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每届任期为4年。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等事宜;指导教学评估工作,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教学其他事项。

第四节 党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其设置与调整,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调研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党政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的决策部署,服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党政管理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领导本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党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责,牢固树立服务师生意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代表由民主程序产生。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建立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团章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学校建立两级团委组织,二级学院团委接受本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团委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代会代表由各学院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承担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学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事项。

学校建立两级学生委员会,二级学院学生委员会接受本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学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统筹管理使用本单位办学资源;做好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培养;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院长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对涉及影响本单位发展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关系到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可设立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教授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高职称教师、专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为2年,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可参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召开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其职权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部分任务。经费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接受学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聘任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具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教学活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权力,以及维护学校利益、尊重和爱护学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等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育管理职务等,并设置相应的职务标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务状况,依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自由,鼓励教师开展学术研究,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平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对所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受理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生及学员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在校期间具有公平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术交流、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依法依规获得学业与学位证书等权利,以及维护学校利益、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生活及公共设施等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可以附带提出听证要求。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理事会与校友会及校友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及指导。

第五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二节 校友会及校友

第五十七条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通过各种形式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五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符合有关条件的,报上级由其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 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使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志为内方外圆的图章造型,运用传统的象形意趣来诠释大学的使命与担当、学校的文化积淀与办学特色。构图来源于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学楼的建筑外观,设计元素包含了建校时间1977、庄重典雅的学士帽、向上向善的阶梯、顶天立地的柱子和蕴藏丰富的宝盒等等,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寓意传承使命、立德树人、面向未来、砥砺奋进。校标的色彩使用宝石蓝设计,兼有海洋和科技元素,体现开放融合、拼搏争先的精气神,具有清新自然、现代时尚的美感。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九条 学校确定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挂牌日为校庆日,学校前身的建校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核准后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按照第七十一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发布修订后的章程。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议。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